为纪念“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宣传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营造维护女职工权益良好氛围,特推出“三八”妇女维权普法宣传栏目,指导女职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利益。
《宪法》中有哪些维护妇女权益的内容呢?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妇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的权利与保障。
一、关于男女平等的规定
《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二、关于妇女权益与义务的规定
《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规定了妇女权益与义务,具体有以下三点:
1.政治生活中的平等权利
宪法规定男女在政治上享有平等权利。一个健康和文明的社会,应当保障每个公民个体都有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权利和平等的机会,使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促使每个有政治才干的人,无论性别,都能施展自己的才能。而充分实现妇女的政治参与,受益的不仅是妇女,更是整个社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虽然整个公务员体系中的女性数量不断上升,但现在决策层的妇女干部依然属于少数,培养选拔女干部虽然是特殊保护,但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男女在政治参与方面的实质平等,具有现实意义。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也回应宪法要求,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2.就业中的平等权利
宪法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同工同酬。女性就业不仅仅是女性获得生活资源和发展机会,参与社会活动的基本方式,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社会的发展状况和一个国家的人权现实状况。《妇女权益保障法》与《就业促进法》都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单位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子,《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3.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
《宪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了妇女在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社会生活以及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并且专门强调了在家庭环境中也要实现男女平等,第49条规定了妇女的权益与义务。着眼于现代家庭关系,男女平等的重要原则主要体现在婚姻关系和继承关系中。首先,在婚姻关系里,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庭中的一切责任和义务,不能认为照顾家庭和孩子是女性的天然责任。在继承关系中,要平等对待儿子与女儿,儿子与女儿在家庭事务中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比如继承、被抚养、不可被买卖的权利,以及抚养父母、孝敬老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