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教学研究网
首页 > 宪法研究 > 宪法研究1 > 许崇德:保持宪法的适应性和稳定性

许崇德:保持宪法的适应性和稳定性

来源:《湖南社会科学》 发布时间:2021-08-13 12:52:07

 摘要:  在修宪前期工程的启动程序中 ,学术界对明年的修宪问题有不同的看法 ,这就涉及到宪法的适应性与稳定性的理论思考。通过对适应性和稳定性这两大宪法的特性的分析 ,再结合我国建国以来历次宪法适应性和稳定性的纵向了解 ,我们可知 ,在当前我们需要的是一部同客观实际相一致的真实的宪法。这次修宪的适应性显而易见 ,并且也不会影响到其稳定性。如“三个代表”、财产权等内容应当在这次修宪中得以体现。


关键词:  宪法 现行宪法 适应性 稳定性 宪法修正案


即将于明年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将对现行宪法作部分内容的修正。目前,修宪的前期工程正在进行中。在该项工作启动之前,学术界曾对需不需要修宪的问题,持有不同看法。这就引出了宪法的适应性和稳定性的理论思考。本文拟对此谈一些粗浅的认识,以便和读者们共同探讨。

一、适应性和稳定性是宪法应有的特性

(一)适应性

所谓适应性是指宪法同客观实际相适应。宪法适应客观实际有两方面的含义: (1)宪法如实地反映客观实际,确认已经争得了的成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相关的制度和政策来巩固现实中已经存在的胜利成果。毛泽东说过:“世界上历来的宪政,……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1]这表明:先有了客观实际的存在,然后需要宪法去承认它,反映它并巩固它。我国宪法的序言也表明了这个观点。宪法《序言》第13自然段写道:“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反映客观事实,这就是宪法的适应性的一种表现。

(2)另一方面,宪法不仅要反映已经存在的事物,而且还要反映客观实际的发展要求,在总结经验、确认成果的同时,指导客观实际的发展。例如,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等。宪法规定的此类内容虽然一时还没有完全成为现实,但它们是现实发展的方向和要求。基于对客观发展规律的深刻认识,宪法正确地去反映这种要求,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前进的方向和奋斗目标,以便实现这样的目标和要求。所以,反映客观要求和对现实的推进,也是宪法适应性的一种表现。

无论从宪法确认胜利成果来看,或者从反映现实发展的要求来看,宪法的适应性实质上都体现了宪法同客观实际之间的关系。正确反映客观实际,指导客观实际,这就是宪法的适应性。不然的话,宪法如果不正确反映客观实际,指导客观实际,那么,它就不具有适应性。列宁说过:“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2]我国宪法不是虚假的,而是真实的宪法。它真实反映客观实际的现状及其发展方向,所以具有鲜明的适应性。

(二)稳定性

宪法的内容和形式相对持久、不变或者基本不变,称为宪法的稳定性。稳定的含义有别于凝固、僵化。稳定是运动过程中的一种相对静止的状态。这里说它相对静止,意即它是阶段性的静止状态,不是绝对的、永久的、亘古不易的;而且,稳定性并不排斥在某个相对静止的阶段里酝酿着变动的潜因,或者存在有非剧变的渐进和演化的迹象。

宪法的稳定性表现在多个方面,主要包括宪法理论基础的稳定,宪法基本原则的稳定,宪法体系的稳定以及宪法诸规范的基本稳定等。这些方面的综合,就构成宪法的总体稳定。其实宪法的稳定性,说到底也是宪法同客观实际之间关系的显示。宪法的稳定性如何,完全取决于客观实际的稳定程度。一个政权巩固、社会稳定的国家,那里的宪法必然是稳定的。否则,如果政局动荡,天下大乱,那末,这里的宪法就不会有什么稳定性可言。另外,某些国家,即使在政治上比较稳定,但由于他们的宪法本身缺少灵活性和前瞻性,时空的包容度狭窄,没有给客观现实的发展与变化预留必要的空间,因此在实践中很容易发生宪法与客观实际相脱节的现象,这也是它们不得不频繁变动宪法,造成宪法规范缺乏稳定性的原因。保持宪法的稳定性是有重要的意义的:宪法的稳定性固然取决于客观实际的稳定,但反过来,宪法的稳定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假如处理不好,宪法失去了稳定性时,可能会给社会带来损害。

(三)宪法适应性与稳定性的关系

宪法的适应性表现在宪法的内容与宪法所作用的客观社会之间的一致。保持这种一致状态,宪法是稳定的。否则,就会影响稳定性。由于客观社会永远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因此宪法的适应性也是恒动的,宪法总是在“适应——不适应——新的适应”的状态中运动前进。宪法从适应到不适应,通常是由客观社会的发展变化引起的。而宪法从不适应达到新的适应,则是以修宪的方式来实现的。当宪法适应于客观实际的时候,宪法是稳定的、不变的;当宪法不再适应客观实际,为了达到新的适应而修改宪法的时候,旧的稳定就要被打破。宪法修改的幅度越大、频率越高,则宪法稳定性受到的冲击越大,反之,所受影响必然会小些。宪法的稳定性是相对的,有阶段性的。当然,宪法的稳定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社会政治的稳定。

二、新中国历次宪法的适应性和稳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首部宪法是1954年制定的。1954年宪法真实地反映了当时的客观实际。例如,根据建国初期存在着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现实,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个体劳动者所有制; 资本家所有制。”这表明1954年宪法真实地反映了客观实际,从而显示了它的适应性。与此同时,宪法并没有就此止步。宪法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方向,在序言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宪法第4条还规定:“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宪法的这些正确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和客观实际提出的发展要求而作出的规定,当然也是宪法适应性的表现。

我国宪法在1954年制定的时候,从总体上评价,它不是同现实相脱节的虚假的宪法,而是一部同客观实际相一致的真实的宪法。1954年宪法完美地反映了当时的客观实际,正确地反映了客观实际提出的发展要求,因而表现出这部宪法具有高度的适应性。另一方面,1954年宪法自制定颁布之日起,直到1975年1月17日四届人大通过并颁布另一部宪法时为止,其间经历了20个年头未经修改、变动。姑且不谈它在这期间的实施状况如何,单就长期没有变动这一点来说,1954年宪法可以算得上具有稳定性的了。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新中国建立以来,形势发展非常迅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客观实际瞬息万变。而我国第一部根本法1954年宪法一经制定,就成了铁律,就是固定不移的准则了。当初,在宪法制定的时候,宪法是完全适应客观实际,适应性的表现是十分明显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宪法同现实就逐渐脱节,拿前面举过的关于经济结构的例子来看,实际上不出3年,宪法所规定的4种所有制、5种经济成份的结构很快发生变化。1956年,私有制经济即基本消失,1958年全国农村实行人民公社化,而宪法上写的,依然是当初的老样子。在这样的情况下,经过不长的时间后,宪法的适应性就无从谈起了。甚至在这时宪法本身的价值都成了问题。试想一部已经不符合客观情况、带有许多过时了的规定的宪法,又怎样能在实际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呢这是不言而喻的。至于1954年宪法的所谓稳定性,这部宪法保持了长达20年没有修过修正,孤立地看似乎很稳定,但由于它在公布之后很快就同客观实际相脱节,没有能够很好实施,那么,对于一部不起实际作用的宪法,评估它的所谓稳定性,也就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了。

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是我国历史上两部很不完善的宪法。它们所确认和反映的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时期的理论、路线和方针政策。从表面看,宪法似乎也反映了当时存在的事物,但是这些事物的存在并不代表广大人民的意愿。两部宪法没有反映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和时代发展的根本要求,违背了人民的根本意愿,违背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因而都不具有适应性。再者,1975年宪法的存在只有短短3年,1978年宪法的存在也不足5年,而且在这不足5年的时间内,这部宪法还经历了两次部分内容的修改。何况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实施状况都非常糟糕,所以没有什么稳定性可言。

1982年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宪法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贯彻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所恢复和确立了的马克思主义正确路线,贯彻了党的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重要精神,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文革”中的经验教训,全面反映了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真实情况,是符合客观形势发展的要求的。因而具有较强的适应性。

1982年宪法在草拟过程中,尽可能多地采用了一系列富有前瞻性、纲领性的条文,以增强其适应性与稳定性。例如,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事实是,当宪法公布的时候,特别行政区在客观实际中尚不存在。但根据情况发展,这样的新事物终究是要出现的。所以,预作规定很有必要。至于特别行政区内到底实行什么样的制度这个问题宪法不作规定,将待法律去解答。又如,宪法第14条规定:“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第23条规定:“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此类条款都是规定应该努力争取才能逐步实现的奋斗目标,因而相对地可以稳定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有效。同时,在宪法的草拟过程中,还尽可能注意到某些规范的包容量,例如,宪法第7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建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这个条文中的“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便是宪法规范具有包容量的表现。事实是,1983年第六届全国人大根据宪法第70条的规定,设立了该条文列举的民族委员会等6个专门委员会。后来全国人大又陆续增设了内务司法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而后面3个委员会的设立就不必每次都修改宪法第70条,把它们逐一列举出来,因为该条文的“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早把后来要陆续设立的专门委员会都已包容进去了。又例如,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里的“依照法律规定”、“各种途径”、“各种形式”,均留有较大的空间,很具包容量。总之,采用这样的手笔,都是为了加大宪法的适应性和稳定性。1982年宪法施行到今天,经历了1988年、1993年和1999年共3次部分内容的修正。这些修正使现行宪法与时俱进,不断适应客观实际的需要,因而都是必不可少的。

从以上对于新中国宪法发展状况的简述中,可以看出:适应性和稳定性是我国宪法的两个非常重要的特性。中国是大国,应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努力避免不适当的大幅度的修改或者过于频繁的变动。否则会影响社会的有序发展和公众的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但是实施宪法,有效地发挥宪法在实际生活中的作用,更需要加强宪法的适应性。特别是跨入了新的21世纪,社会发展瞬息万变,新事物总是纷至沓来,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民主政治制度需要宪法的进一步保障并不断使之完善化,因此,加强宪法的适应性,使它更好地巩固和扩大人民用辛勤劳动创造的成果,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开辟道路,指导全国人民奋勇前进,夺取更大的新的胜利,是完全必要的。

三、当前的修宪与宪法的适应性和稳定性

2003年10月,中国共产党举行了十六届三中全会。这次会议的重要议题之一是讨论通过了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中共中央的这个建议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并制定成宪法修正草案,向2004年3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提出。

这次修宪必将增强现行宪法的适应性,这是毋庸赘言的,但是,有人却因而担心会影响宪法的稳定性。他们说,现行宪法自从1982年12月4日颁布以来,时间刚过了21年,但已经作过3次修改,有了17条宪法修正案。差不多每隔5年就修一次,现在又要修宪,这样是否会损害了宪法的稳定性

其实,这样的担心是没有根据的。看待问题不宜简单地只靠对时间距离作数字计算,而是要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的需要出发去评析。实际情况是,自从1982年宪法公布后的20年来,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都处于一日千里的发展变化之中,国民经济平均每年以8%的高速增长。对比这样的发展速度,我国宪法坚持与时俱进,在修宪的间隔上缩短一点,以便密切结合形势,不断适应客观实际的发展需要,这是正常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事实正是如此:例如1988年修宪,由于历史的原因,在当时我国实际上不存在私营工商业,所以草拟1982年宪法的时候,不可能规定有关于私营经济的内容。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展开,私有企业迅速发展了起来。1988年,为了确认私有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并对私有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宪法及时地进行修改,从而使私有经济获得适当的宪法地位,这是必要的。还有,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通过修宪作出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新的规定,亦是如此。

又例如,1993年修宪。当时的历史情况是:小平同志发表南方讲话,科学地阐明了社会主义的本质问题、回答了关于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是否存在着姓“资”姓“社”等问题。小平同志要求抓住时机,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迅速发展经济,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南方讲话以及党的十四大所作出的一系列理论突破与重大发展,需要在宪法中得到明确的反映,因此,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根据党中央的建议,通过了9条宪法修正案。其中最重要的条文之一就是把原来规定的“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而表现了历史性突破,开创了改革开放的新局面。这是从实际出发,完全适应客观发展的要求的。

又例如1999年修宪。这次修宪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写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作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以及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等等重要的内容,都是符合实际需要的。

当前,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国家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速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时期。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在曲折中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的竞争日趋激烈,国际局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在这形势喜人但又逼人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于2002年11月召开了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党的十六大科学地总结了我国13年来的基本经验,确立了今后20年及至本世纪中叶的主要任务,规范了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建设和体制改革的方法、步骤和具体目标,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庄严使命。13年来取得的宝贵经验和丰硕成果,以及党的十六大所提出的新思想新路子,理应反映到宪法中去,以便使现行宪法更富有旺盛的生命力。否则,如果不是审时度势,抓住时机修宪的话,必然会减弱宪法的活力。像前面述及的1954年宪法,在长达20年的时间内一字不动,始终未能和飞速发展的客观形势共同前进,以至宪法与客观实际严重脱节。这样的历史教训,值得记取。

必须指出:今次同过去的3次修宪一样,是对部分内容的修正,而没有采取像1975年、1978年和1982年那样对原宪法作全面的系统修改的办法,从而保证了宪法的稳定性。还须指出:过去3次修宪,每次都在事先确定了一条原则即:可改可不改的不改,只有非改不可的才予以修改。今次修宪仍然强调了这条原则,以尽可能地保持宪法的稳定性。今次宪法的修正,预计必定只限于少量非增、改不可的内容。

所谓非改不可的内容,举例来说,譬如“三个代表”。“三个代表”是中国共产党根据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面临的新任务与新问题,根据党和国家所担负的历史使命及自身建设的实际,在深刻总结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得出的精辟论断和科学总结,是当代马克思主义的新发展。党的十六大已经把“三个代表”写入党章,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起作为全党的指导思想。2004年修宪,亟宜将“三个代表”写入宪法,确立为全国的指导思想,使之成为立国之本、政权之基、国力之源。又例如:财产权。鉴于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里有着一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所以在宪法原已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地对于私有财产作进一步的规定,也是适宜的。

今次对现行宪法部分内容的修正,完全是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体现了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精神。可以肯定,经过今次修正,将使整个宪法更加切合实际情况,更能完美地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要求,从而使现行宪法更具稳定性。因此,对于修宪的任何担心都是不必要的。

我们的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表现。在党的领导下,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这次十届人大修改宪法,一定能够胜利完成。


注释:

[1]《毛泽东选集》第二卷,第693页。

[2]《列宁全集》第15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第309页。


作者简介:许崇德(1929-2014),上海青浦人,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曾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

文章来源:《湖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

本站系非盈利性网站,所载内容皆教学科研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联系我们。
  • 学法网
  • 中国法学创新网
返回顶部